退休制度

一、退休條件

(一)自請退休:

  1. 在本公司服務滿十五年以上,且年滿五十五歲者。
  2. 在本公司服務滿二十五年以上者。
  3. 在本公司服務滿十年以上,且年滿六十歲者。

(二)強制退休:

  1. 年滿六十五歲者。
  2.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。
  3. 在本公司服務滿十年以上,且年滿六十歲者。
二、退休申請程序

員工自請退休由員工發起,強制退休由公司發起,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,經權責主管核准;舊制年資結算之退休金,須送交員工退休金委員會核定後,再向主管機關辦理退休金給付申請作業。

三、退休金之提撥及給付標準

(一)適用勞動基準法(舊制)之員工:

  1. 公司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委請精算師完成退休金精算報告,並根據報告之提撥率,依每月薪資總額計算提撥退休金,按月至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。
  2. 工作年資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,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,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;年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;滿半年未滿一年者,以一年計。
  3. 依前項規定強制退休者,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,依前條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。
  4. 退休金給付基數之標準,係指員工退休時前六個月之平均工資。
  5.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「勞動基準法」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,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法令計算。
  6. 公司自員工退休生效日起三十日內發給員工退休金。
  7. 請領退休金權利,自退休之次月起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請領退休金權利不得讓與、抵銷、扣押或供擔保。
四、勞工退休金委員會運作情形

良好及均足額提撥。